個人資訊利用告知

富邦綜合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為提供當事人(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9款規定,為任何提供本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本人,如本公司之客戶、保戶或會員等,以下簡稱「當事人」)多元化之商品服務與行銷活動,會蒐集當事人相關基本資料,為保護當事人的權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如為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則為第9條規定),告知下列事項:

A. 蒐集之目的

  1. 客戶管理
  2. 行銷活動
  3. 資料庫管理及研究分析
  4. 人身保險業務(依保險法令規定辦理之人身保險相關業務)
  5. 財產保險業務(依保險法令規定辦理之財產保險相關業務)
  6. 保險代理業務
  7. 其他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所定之業務之需要

B. 個人資料之類別

  1. 辨識個人者:如姓名、地址、電話、電子郵件、營送地址及收件人資料等。
  2.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如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
  3. 個人描述:如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國籍。
  4. 家庭情形:如結婚有無等。
  5. 如包括投保保險種類、年期、保額、繳費方式等與保險契約相關資料。
  6. 行動及網路媒體資訊(例如行動裝置識別碼、行動裝置位置、社群網路資訊、網際網路協定(IP)位址、站內外網際網路瀏覽軌跡、Cookie等)。
  7. 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病歷、醫療、健康檢查等相關個人資料
  8.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之資料(具體項目請參考各留存頁面或注意事項頁面所列)

C. 個人資料之來源(個人資料非由當事人提供、間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1. 要保人/被保險人
  2. 司法機關、委託協助處理理賠之公證人或機構
  3. 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4. 各醫療院所
  5. 與第三人共同行銷、交互運用資料、合作推廣等關係、或於本公司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

D. 利用期間

  1. 個人資料蒐集特定目的之存續期間或自當事人同意起至當事人終止本規約之日止。
  2. 相關法令或執行業務就資料保存所訂之保存年限(如:洗錢防制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3. 依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間

E. 利用地區、對象及方式

  1. 地區:台灣地區(包含、金門、澎湖、馬祖等地)及利用對象所在之地區。
  2. 對象:本公司、依法令得利用及當事人同意的對象(如本公司業務委外機構、金控公司及旗下子公司之共同行銷合作推廣對象、其他與本公司合作推廣之對象)。
  3. 方式:電子文件、紙本或其他合於當時科技之適當方式

F. 當事人的個人資料權利

可透過書面或撥打客服專線0800-706-688(週一~週五 09:00~18:00),請本公司提供下列服務:

  1. 查詢或請求閱覽當事人的個人資料
  2. 請求製給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複製本
  3. 請求補充或更正當事人的個人資料
  4.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當事人的個人資料
  5. 請求刪除當事人的個人資料

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者,本公司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本公司為提供當事人更好的服務與行銷活動而需蒐集、處理或利用當事人的個人資料時,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若當事人選擇不提供個人資料或是提供不完全時,基於提供當事人更好之保險規劃與行銷活動之執行,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作業,因此將婉謝、延遲或無法提供相關的服務。

本政策將定期因業務、法令或環境等因素之變迭時審議,予以適當修訂,並將依法更新公告於網站上,除法定通知義務外,不另行通知。